日前,国务院颁布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例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